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1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指村级集体,下同)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村合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滞后;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不稳、人员老化,不适应新形势下“三资”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健全和落实“三资”管理制度,推进民主理财,强化监督,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