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继续推进城乡避灾安置场所、人防人员疏散场所和地震避灾所及疏散通道建设,统一各类场所的建设规划,研究制订规范化管理制度,提高室内避灾场所抗震设防水平,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安全。建设的地震避难场所、疏散通道要建立专门的引导和指示标识。到2015年,基本实现各市、县(市)有1所避灾安置中心,各乡镇(街道)、3级以上标准渔港、多灾易灾城乡社区都有1所避灾安置所,累计总数8000所、可容纳灾民300万人的目标。
6.抢险救灾物资仓储建设。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编制规划,优化布局,推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丰富物资储备种类,基本形成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抢险救灾物资仓储体系。重点推进多灾易灾地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全省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一个救灾仓库、每处重点水利工程一个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点的目标。探索完善抢险救灾仓储管理手段,实现省、市、县三级抢险救灾仓储网格化管理。
7.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防汛防台日”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建立防灾减灾宣传长效机制,实现防灾减灾宣传制度化、经常化。加强减灾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全社会尤其是重点地区、重点人员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快推进城乡“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减灾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社区减灾能力。加强对核电站、大型水库、发电厂、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减灾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责任,将防灾减灾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各级民政、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人防、检验检疫、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协同配合、科学高效、覆盖全面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救灾征用补偿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二)完善法规政策。推进防灾减灾法规政策体系建设,依法制(修)订符合我省实际的防灾减灾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防灾减灾管理先进国家和地区经验,进一步提升我省防灾减灾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增加防灾减灾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对地质灾害集中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经费分级投入机制和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健全救灾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体系,探索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探索通过多元化机制实现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经济补偿与损失转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