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创新防治机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三大体系以及公共防治服务、重要生态区域的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完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切实提高预测预警能力、检疫执法水平和防灾减灾成效。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到2015年,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
2.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测。建立和完善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监督以及基础设施保障系统,形成比较完善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控体系。开展野生动物携带人兽共患病的基础数据收集,加强对检疫性实蝇、舞毒蛾、杂草蛾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提高对口蹄疫、禽流感、红火蚁、谷斑皮蠹、香蕉穿孔线虫等重大疫情疫病的预警预报和快速处置能力。在对外开放口岸建立标准熏蒸处理库,确保外来疫情疫病得到有效处理,防止境外动植物疫情疫病侵入和蔓延。
(五)强化核与辐射安全保障。
1.核应急与有害气体泄漏应急气象保障系统建设。加强大气环境与核应急气象保障中心能力建设,开发核污染、有害气体泄露等气象应急响应模式系统,建立应急区域精细化风、温、湿以及降水等气象要素场的诊断模型、短时短期预报模型和核应急气象评价模型,建立核电基地特定应急区域基础气象信息数据库,完善核应急气象保障业务平台。
2.沿海核电等特种涉海工程的风险评估与应急监测。开展沿海核电、石油储备、重化工等设施区域海啸、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开发应急海域核泄露物、危化物在海水中的扩散、漂移数值预报模型,在重点区域设立海洋水文自动观测站,提高海洋环境及生物的核辐射监测能力。
3.核与辐射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和防治。进一步完善辐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制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发展规划,推进核与辐射项目审批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浙江省核电厂(基地)场外应急预案》。加强核设施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的分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伴生矿开采的辐射环境保护和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抓好重点核监管企业和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解决,防止发生相关群体性事件。
4.核与辐射口岸安全保障。加强对口岸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前瞻性研究,增强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口岸一线工作人员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监测、处置能力。在对外开放口岸(包括海港、空港、内陆口岸、国际邮件处理中心等)配置足够的核与辐射检测设备,充实核与辐射专业技术人员。
(六)加强灾害快速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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