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进一步推进规划阳光工程和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等制度。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媒体公告、模型展览、公共咨询、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包括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公众意见的采信和反馈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的公开性和科学性。
(二十五)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通过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形式,保证城乡规划的合法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立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报告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市规划局要对委托授权单位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重视公众参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十六)加强批后监管和违法建设查处
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一律拆除或没收。对默许支持违法建设或越权进行违法审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城市近郊区的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所在区和街(镇)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制止和查处。
七、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十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是规划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划、宣传规划、执行规划;要把抓规划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干部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和实施好规划,真正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新局面。
(二十八)突出以功能定位为导向的目标考核体系
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区(县)、街(镇)功能定位,按照差别化的考核原则,加强对区(县)、街(镇)的目标考核。将落实行政单元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调整作为领导班子的重要任务,列入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将建设用地地均产出指标纳入区县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公布排序。以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为主要功能的行政单元,应适当弱化经济指标考核,增加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比重,并逐步撤消主体位于生态廊道内的镇(街)建制。
(二十九)加强城乡规划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全局观念好、创新意识强、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硬”的高素质规划管理人才队伍。适应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加强人才培训和岗位竞争;适应管理工作的增加,适度增加人员编制,引进规划人才,扩大规划队伍;适应人才成长的需要,建立规划人才横向和纵向的交流机制,创造规划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三十)加快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建设
继续巩固我市“数字规划”的全国领先地位,启动和推进“智慧规划”的转型与建设。建立年度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历史文化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成果、规划实施管理成果、规划批后管理成果等动态数据库,构筑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平台。市规划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通过部门间的共建共享,加快建立经济、社会、空间、资源、环境等各个领域的数据库,建设“数字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