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提升城市设计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城市设计在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创造宜人活动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全面推进重点地区的“五位一体”(功能发展策划、规划设计、空间形态设计、道路交通设计和环境景观设计)的城市设计工作,将城市设计成果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项目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度创新
突出由“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紫线、河道保护蓝线、高压走廊黑线、轨道交通橙线,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建筑高度和特色意图区”构成的强制性内容,优化完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体系。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和法定化工作,修订出台《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和调整工作规定》,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法定批准后,不得违反和擅自修改,如确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修改程序。
(十九)加强村镇规划全覆盖和制度创新
有序推进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社区规划的全覆盖工作。规划要更加注重镇域空间统筹安排、镇村特色塑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十)建立规划引导的项目建设、土地供应储备制度
市规划部门要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编制南京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共同构成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双平台”,明确建设的重点、时序和项目库,作为各部门编制下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产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凡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供地。
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权威性
(二十一)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
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以及市级政府重在管好“规划布局、资源整合、监督管理”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新三区、各级开发园区、各类市级指挥平台的规划管理体制。
(二十二)强化先规划后建设
强化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全市范围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没有批准的规划不决策、没有批准的规划不审批、没有批准的规划不招商”的要求,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不准出让、转让土地或进行涉及土地利用的招商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十三)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
依据《
城乡规划法》要求,制定《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具有南京地方特色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探索涉及公共利益的绿线、紫线等核心规划内容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