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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坚持文化为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2、明确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损坏、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禁止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禁止超出对建筑高度、体量的控制指标和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的规定;禁止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禁止其他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历史风貌区和重要古镇古村的保护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进行内部布局的调整和设施的维修、改善等建设活动,应当以不改变外观特征为原则。

  3、明确建设规范。保护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规划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确因历史文化保护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古城保护强制性规定

  1、控制老城容量,促进功能转型。坚持实施“一疏散三集中”、“双控双提升”战略,进一步加快老城功能和人口的疏解,以及老城外围新区、副城、新城的建设。老城更新项目应确立全市综合平衡的观念,严格控制单一地块为达到“就地平衡”而增加建设容量的行为。对老城内的地块开发规模实施管制。对老城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老城的新增高层建筑和居住用地投放总量。老城内的医院、学校等优质公共资源应当坚持“适度发展”。鼓励对现有医院、学校进行功能置换,发展文化创意教育培训、文化展览、科技科研等产业,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2、控制建筑高度,融合古今风貌。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以明城墙为基准保持“近墙低、远墙高,周边低、中心高,南部低、北部高”的总体空间形态。城南、明故宫和鼓楼--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35米以下。明城墙沿线、玄武湖周边、御道街两侧,以及建康路、升州路以南的城南历史城区为高层禁建区,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8米。在明城墙沿线、内秦淮河沿岸、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区内,进一步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

  3、保护明代城墙,展现古都格局。加强明城墙沿线的绿化环境建设,将明城墙风光带打造成融入山水城林的城墙、城门、城河三位一体的城市绿环。进一步彰显城墙风貌,在已被拆毁的明城墙遗迹上逐步建成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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