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投票选举的组织。坚持以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为主的方式,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规范流动票箱的操作,不得扩大流动票箱使用范围。在选民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六)妥善处理开发区和区县机关及区县属单位职工参加选举问题。认真执行省选举实施细则关于各类开发区人员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区县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发区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做好选民的参选工作。区县机关和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问题,仍按照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会同人大认真制定宣传报道计划。要根据选举工作不同阶段的具体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防止不当炒作,注意网上舆情,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增强宣传的实际效果,充分调动广大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八)安排落实好选举工作经费。选举经费是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保障。按照总人口每人不低于2 元的标准,安排好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并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各镇也要依法安排好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经费。市财政安排好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所需经费。选举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九)切实防止和严肃查处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加强对选举情况的研判,提出应对预案,切实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尤其是要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区县、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机会进行渗透破坏。对换届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要正确区别选举工作中的失误、思想认识问题与违法行为。
五、关于换届选举的人事安排
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广泛听取选民、代表以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人大代表人选的考察和推荐等工作。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镇人大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留任代表人选的建议名单。人事安排工作要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紧密衔接,区县、镇两级领导干部等需要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应在选举日的25日前向相关选区提供名单和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