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旗县(市、区)在上报汇总表时,应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三)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重新申报。
(四) 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口在自治区内跨旗县(市、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五、高龄津贴资金的管理
(一) 高龄津贴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规定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高龄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救灾与社会救助,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二)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三)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逐步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通过当面复核、网上核实、指纹比对等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及格的,从次月停发高龄津贴,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复核方法: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照片采集、指纹比对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上门进行现场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要按照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核。现场复核通过采集指纹的方式进行,杜绝冒领、多发等现象发生。现场复核结束后,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
(一)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