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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实行限购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年以上纲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十二)完善限购措施。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按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现行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必要时按要求出台限购措施。
  八、建立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
  (二十三)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尽快建设完成。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当地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与省级信息系统实现相互连接、信息共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参照国家对重点城市房价统计和监测办法,逐步建立我省重点城市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研判、预警并提出调控对策措施建议。具体办法由云南省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九、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二十五)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曰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后1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因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房价可能突破年度控制目标的城市,必须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要统一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作为对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二十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意见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本地的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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