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没有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四条
30、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五条
3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
3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
3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八条
3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八条
35、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合法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
36、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没有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