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2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止入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2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
2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七条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
26、未经同意,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
27、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在其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三条
2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没有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