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15、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
16、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17、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没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
18、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十七条
19、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
20、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六条
21、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