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文办〔2011〕205号)
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我省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按清理修订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步骤,对行政执法职能及其依据进行了全面修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文化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条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条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五条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九条
5、《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七条
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七条
7、《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
8、《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三条
9、《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五条
10、《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