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竞赛经费。竞赛活动经费由举办方负责筹措、管理和使用。竞赛举办方要加强预算,既要确保竞赛活动基本需要,又要确保有资金来源。竞赛经费要独立设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督。
第十四条 竞赛活动结束后,举办方要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归口管理指导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此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在市州或县市区属地范围内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举办跨区域竞赛的,须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竞赛安全管理。竞赛举办者要制定竞赛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安全条件,加强安全教育,与有关各方一道做好竞赛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竞赛过程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竞赛活动过程的监管,确保竞赛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组织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行政处分;收取费用的予以退还;经批准的竞赛予以取缔;违反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普通中小学生竞赛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有关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竞赛活动的管理参见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lar_56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