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
2、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3、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活动;
4、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5、湖南省中小学机器人竞赛活动;
6、其他由教育部同意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需进行省级竞赛的活动。
第三章 竞赛实施
第七条 竞赛责任主体。竞赛活动可根据需要设举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单位负责每届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承办单位负责为竞赛提供场地、人力与物力支持。协办单位主要为竞赛提供资金、设备及技术支持。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由举办单位确定,共同确保学生安全,确保竞赛质量。
第八条 竞赛方案发布。举办单位应于每届竞赛活动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竟赛活动的宗旨、竞赛有关事项(包括参赛对象、竞赛时间、规模、获奖人数或比例等),以及竞赛组织机构、评审和仲裁机构及其成员结构等内容,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应在实施方案中载明。
第九条 参赛名额分配。各地参赛名额原则上应依据其在校学生数确定;必要时,可参照历次获奖情况作适当增减。
第十条 评委选定。每项竞赛均应成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竞赛活动的评议、选定及仲裁工作。评委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委若干名,评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举办者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成员应不少于所抽取专家数的5倍。同一专家只能连续担任一届评委。
专家库成员在市州、全省各高校、省属有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选中遴选。入选名单不对外公布。专家库成员适时更换。
第十一条 仲裁机构。竞赛仲裁机构根据需要,可与竞赛组织机构合并设立,亦可单独设立,主要负责评审工作监督和评审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竞赛要求进行初评或终评,主观性评选应通过投票确定获奖等第和获奖名单。评选结果由评委会全体成员或评委会主任签名后,依照竞赛方案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