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教发〔2011〕6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切实加强竞赛活动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发挥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生各类(体育、艺术、卫生类除外)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小型、分散原则。学生竞赛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坚持以校为单位,在校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学生跨校竞赛。
2、 公益性原则。各类竞赛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向参赛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举办针对竞赛活动的培训班。
3、 公平性原则。竞赛活动应事先公布实施方案,包括获奖项目、等级及比例等事项,竞赛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举报。采取切实措施,严防抄袭作品、非学生作品获奖。
4、 独立性原则。所有竞赛活动不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挂钩,普通高中不得以学生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标准。
第二章 竞赛项目
第四条 竞赛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必须以培养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组织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高中阶段组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省级竞赛,与全国性的分区赛合并进行,不组织预赛,不进行层层选拔。
第六条 除下列竞赛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省级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