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项目合同约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项目资格。整改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试行项目资助经费滚动支持制度。对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并需要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对项目是否继续予以资助和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挤占或挪用项目财政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会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撤销项目资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