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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项目未经我厅同意暂停实施,半年以上未有效开展工作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实施方案,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三)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工作思路、技术路线不合理,组织管理不力,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价值的。

  (五)因项目实施造成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的。

  (六)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七)项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撤销项目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约定任务,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已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撤销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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