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 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论证。项目评审或论证采取会议或函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或论证结果,拟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成立项目组,根据项目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分批或重点组织召开年度项目启动会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和实施方案。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并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公示。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五)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调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