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建设科技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单位。
第七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重点支持范围,受理社会有关机构和单位的自愿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及建设科技发展动态,经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提出重要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在湘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可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产业及科技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鼓励采取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事先书面约定各方在项目实施和成果归属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项目实施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各成员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