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一类会议(全市综合性会议),除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外,一般由市分管领导出席。
二类会议(全市专题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市领导出席,其他市领导一般不陪同出席;市各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
三类会议(部门业务会议),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市委、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第十条 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饭店召开。对于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标准低于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20%以上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也可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市级法定会议和一、二类会议经费列入承办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管理。三类会议经费由会议承办单位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会议费定额预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承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或娱乐活动,不得超标准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
会议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二、三类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400元、300元、260 元,上述标准为上限控制数,会议费开支应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支付。
市级法定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标准执行,经批准的会议方案有特殊规定的,按会议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结算会议经费,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凡属在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低于定点饭店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召开的各类会议,其会议费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对未按规定选择会议场所或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会议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严格按规定、按制度控制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用支出行为,强化会议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