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会议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由区、县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综合性会议;
二类会议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由区、县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专题会议;
三类会议为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区县对口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部门业务会议。
第六条 市级法定会议,其召开会议方案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审批。
一类会议(全市综合性会议),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提前制定会议计划,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全市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前制定会议计划,提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类会议(部门业务会议),由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从严审批。
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审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各类市级党政机关组织的专项活动中若包含上述会议的,应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会议规模及场所
第七条 市级法定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领导秘书和会务人员等,下同)控制在会议代表的3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共1天。
一类会议(全市综合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会议代表一般控制在22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3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共1天。
二类会议(全市专题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2 天,会议代表一般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共1天。
三类会议(部门业务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1 天,会议代表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报到和清场期共半天。
第八条 市级部门、单位承办的中央和省各主管部门召开的全国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参照中央、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会议经费一般由中央和省各主管部门以及会议承办单位承担,无特殊情况,市级财政不予安排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