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
二十七条: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2000元以上的,或在受到处罚后不予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登记。
十三、对挤占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破坏、毁损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或挪作他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予以教育规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被发现多次以上的;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