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2000元以上的,或在受到处罚后不予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登记。

  十三、对挤占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破坏、毁损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或挪作他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予以教育规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被发现多次以上的;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