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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与证明文件、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弄虚作假;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

  处罚基准:由科技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夸大宣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夸大宣传并明显带有欺骗性,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依法予以赔偿。

  十二、对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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