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
九、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
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参评资格。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推荐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参评资格。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的推荐资格1年。
十、对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