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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胁迫、诱骗他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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