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并有违法所得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依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