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有违法所得,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其2年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二、对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资产,或者违法收取、摊派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尚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
三、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