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公开和单位财务公开制度。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负责人、财会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防治“小金库”的岗位职责。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单位财会人员的在岗教育和培训。
三、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要逐步向社会公开;要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现对各级政府及所有预算单位的全覆盖,全面推行公务定点接待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研究提出规范党政机关津补贴发放行为的意见;要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进一步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加强资产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等部门要牵头组织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摸清家底。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空闲办公用房、富余职工住房、招待所、闲置土地、门面等经营性资产实行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从资产形成、配置、使用、产权变更到处置全过程管理的行政事业资产监控体系,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本数据库,逐步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环节的制度。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防止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不收,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加强账户管理。各单位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日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所有的单位都在监督范围内。要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工程、垂直管理部门开展重点检查。要建立“小金库”问题监督检查公告制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要继续实施举报有奖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保留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凡举报属实的,按照查处收缴入库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