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意见
(湘办〔2011〕67号 2011年11月14日)
为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廉洁从政。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廉政教育与培训,结合查处的“小金库”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加大对领导干部告诫和警示教育的力度,切实增强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要把防治“小金库”财经纪律培训的内容列入计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实现“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常态化。
二、明确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国资、税务、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防治“小金库”的联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发挥牵头和主导作用,加强日常监管。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积极营造防治工作氛围。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及“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指导,严格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对社会团体的社会审计制度,强化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发票印制、缴销、代开行为的管理力度和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协调商业银行支持配合防治工作,依法及时办理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资监管部门要以管资产为核心,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断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不断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管控,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及职务消费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评价体系;对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的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业绩考核、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