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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省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节 协调时限与中止

  第三十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延长6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中止协调,并将中止协调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一)机构改革期间正在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

  (二)职责分工争议涉及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协调的情形。

  中止协调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协调;争议已经解决的,不再协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协商工作纪要的履行情况和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也可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限期纠正意见:

  (一)协商工作纪要改变法律、行政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的;

  (二)部门协商中协办部门不全的;

  (三)未按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以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确需协调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群众团体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省委、省政府工作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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