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应当给相关部门留有充分的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采取召开协调会议方式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
(二)组织召开会议,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三)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部门对“三定”规定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省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第三节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经三次会议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者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拟订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协调或者裁决部门职责分工争议时,原则上不改变部门“三定”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先征求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在报批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时作出专门说明。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便于执行和操作,并经争议各方确认无理解上的歧义。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经批准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对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在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八条 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抄送法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