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省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的通知
(湘办〔2011〕70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省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3日
湖南省省直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6号令)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工作机构之间、省政府工作机构之间、省委工作机构与省政府工作机构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并对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按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进行。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改革方向;
(二)服从工作全局;
(三)权责统一、科学高效;
(四)协商与协调相结合。
第六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