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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生异议,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

  第十三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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