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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受理)

  区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核确认程序

  第十条 (审核)

  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住房状况核查由区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抽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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