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他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该处住房户籍人口和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可与户籍人口重复计算)总人数中申请人所占比例分摊确定,直接计入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方式)
经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根据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所在区的运营机构。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