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
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