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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二)禁放区域: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

  三、在以下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

  四、2012年1月22日(除夕)至1月26日(年初四),以及2月6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控制区域内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批发。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六、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市民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在老式里弄、居民棚户区、窝棚简屋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构)筑物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监护守候等安全防范措施。

  八、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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