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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2012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由市局消防局统一印制发放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七)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八)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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