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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注:表格有关指标和计算要求详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一、所有项目考核分评分基数为各项目考核分数,不计算负分,扣完该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所有加分项目评分基数均为0,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目规定考核分数。
  二、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三、经营违章违法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行政处罚以及企业按有关要求报送的经营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违法率=经营违章违法行为的次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四、服务质量的有效投诉是指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或其他相关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投诉且经查属实以及企业按有关要求报送的有效社会投诉。
  有效投诉率=服务质量有效投诉次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五、获得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表彰是指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地级以上市或省级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六、车辆产权企业自有是指企业出租汽车车辆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不得采取承包者或驾驶员出资购买或变相入股等形式购买。
  七、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八、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出租汽车数系指上年度企业在册的营运出租汽车总数月平均值,以整数计,四舍五入。
  九、车辆技术档案包括:维修保养记录;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资料、购车发票及保险等复印件;综合性能检测卡及记录复印件;安全事故记录;行驶里程记录。驾驶员档案包括:简历、录考有关记录;服务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记录表;违法违章记录表。

  附件2: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或帮助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进入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排队、侯客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票据的。

车辆前后牌不清晰、遮挡牌照、顶灯破损、夜间不亮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获省级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省级新闻媒体宣传。

获市级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市级新闻媒体宣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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