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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市交〔2011〕342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现将我局制定的《汕头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企业和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诚实信用,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优先录用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驾驶员。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规定职权,具体实施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
  (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1《汕头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加分项总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为42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330分、安全生产指标为250分。
  企业形象、人文关怀、科技设备应用、节能环保及企业荣誉等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汽车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在考核周期内,单月企业违法行为(凭交通综合执法稽查违法记录)的车次在车辆数10%以内;
  5、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6、考核总分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
  (二)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信誉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汽车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在考核周期内,单月企业违法行为(凭交通综合执法稽查违法记录)的车次在车辆数15%以内;
  5、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6、考核总分700-850(不含850分)分;或者总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
  (三)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车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在考核周期内,单月企业违法行为(凭交通综合执法稽查违法记录)车次在车辆数15%以内;
  5、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6、考核总分在600分以上至700分(不含700分)之间。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
  2、发生一次特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车不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8、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
  9、考核总分低于600分。
  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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