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