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制糖企业要与县政府签订自律公约,保证不抬价收购或变相提价收购甘蔗,不跨蔗区收购甘蔗或外流甘蔗到其它市县。制糖企业要向县政府交纳自律保证金5万元,在新榨季开榨7天前将自律保证金交到县糖办。榨季期间,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在媒体上
公开曝光,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交保证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对严格遵守自律公约的企业,在榨季结束后如数退还保证金。
十一、加大发展甘蔗扶持力度
各乡镇和制糖企业要抓住今冬明春的种蔗时机,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甘蔗生产,继续加大资金、技术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扶持甘蔗下水田,建立糖蔗生产示范基地,着力扩大甘蔗种植规模。同时,农业部门和制糖企业要充分发挥蔗糖生产的技术优势,加强蔗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引进高产高糖新品种,积极推行甘蔗标准化栽培措施,提高甘蔗单位面积产量,力争把我县甘蔗总产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
(一)奖励
1、产量奖。由木棉南华糖厂和合水糖厂分别对各自蔗区乡镇甘蔗产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为:在2011/2012年榨季,甘蔗产量常年达5万吨的乡镇,甘蔗产量稳定在2010/2011年榨季基础上的奖6万元,然后产量较2010/2011年榨季甘蔗产量增长的,按1万元/3个百分点予以奖励。甘蔗产量常年在3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的乡镇,甘蔗产量较2010/2011年榨季增长15%以上的,奖5万元;增长10%-15%(以下)的,奖3万元;增长3%-10%(以下)的,奖1万元。甘蔗产量常年在1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的乡镇,产量较2010/2011年榨季甘蔗产量增长的,按1万元/8个百分点予以奖励。甘蔗产量常年在1万吨以下的乡镇,产量较2010/2011年榨
季甘蔗产量增长的,按0.5万元/20个百分点予以奖励。由于七坊镇分属两个蔗区,甘蔗产量奖按上述办法执行,由木棉南华糖厂和合水糖厂分别按蔗区甘蔗产量所占七坊镇总的甘蔗产量比例分配承担。
奖金分配比例为:乡镇50%,村委会20%,村民小组30%。该奖励办法今后将长期延用于各榨季。
此外,在2010/2011年榨季甘蔗进厂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吨甘蔗,糖厂奖励4元(其中县糖办1元,乡镇书记、乡镇长各1元,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1元,农场3元)。
2、护蔗奖。在榨季期间,县糖蔗领导小组对护蔗有功人员和得力乡镇给予奖励。具体办法为:县财政返还依法查没所得的85%给县糖办,县糖办将县财政返还资金用于对举报或抓蔗有功人员奖励20-30%,乡镇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