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1.大力扶持全民创业。各地要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积极推动全民创业,不断提高创业人员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每年从省、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1000亩以上,用于支持各地依托城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科研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小型微型企业,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努力做到应贷尽贷、按需放贷,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每年安排一定的就业培训资金,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开展创业培训。
  1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挥南昌作为全国试点城市的政策效应,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13.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按上限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延长至2015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14.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三年奖励;对现有的小型微型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15.加强企业出口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型、科技型和贸易型小型微型企业,均可办理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鼓励小型微型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享受保费补贴。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国际认证许可和质量认证工作。
  四、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
  16.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以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