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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6.积极支持融资票券发行。研究制订全省中小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计划,鼓励支持省内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各发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7.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积极搭建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南昌、新余、景德镇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8.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新兴金融业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典当行等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增加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9.扩大各级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效益和导向作用。从2012年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300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10.建立健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各地要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其中,省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设区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原则上不高于1%,贷款担保额度达到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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