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1〕30号 2011年12月0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增加信贷增量。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坚持维持存量和提高增量相结合,确保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不低于全部贷款新增总额的1/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等部门要将信贷增量分解落实到省内各金融机构,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2.建立绿色通道。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确保不压贷、不抽贷,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放贷效率。
3.下放审批权限。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给市、县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单笔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市级分支机构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县级分支机构审批。
4.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仓单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出口信用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使用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和股权质押等贷款品种,简化手续,提高质押比例,不断推出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机制,设立诚信小型微型企业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发放10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推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无反担保物的信用担保。
5.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项目。省内各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不得搭售理财产品,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