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府办[2011]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和街路(含门牌)、广场、楼房等建筑物名称;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公路、隧道、桥梁、涵洞、闸坝、水库、开发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等名称;
(五)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二章 地名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县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推行地名标准化,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实施地名标志的设置;
(六)搜集、整理、编写、储存标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地名资料;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负责地图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中地名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五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县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或更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