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水资源费的足额征收。
第四章 收入分成
第十七条 在张店区(不含湖田水源地)、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不含大武水源地)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分成30%,区级分成70%。
第十八条 在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全部留归区县财政。
第十九条 市大武水源管理处从大武水源地(含湖田水源地)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分成80%,临淄区分成20%。
第二十条 从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等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非水利工程所在区县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分成80%,所在区分成20%。
第二十一条 由市级直接征收的引黄供水、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为市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区级上解市级的水资源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规定分成比例自动分成;市级征收的区级应分享水资源费,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区财政。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费征收台账,便于各级对账和核查。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勘察、规划、配置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河流、湖泊、水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水平衡测试的奖励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管理相关应急事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