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标准和超限额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征收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一)地下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优质地下水1.15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7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优质地下水0.90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50元/立方米。
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引黄供水0.30元/立方米。
(二)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应地下水标准的20%征收;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三)利用热能交换系统取用地下水,使用后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使用后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全额征收。
地热水、矿泉水按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标准按照《淄博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4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三)从大武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大武水源管理处负责征收。从引黄供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等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