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或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
(二)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使用再生水的。